《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532号
日期:2014-07-03
《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532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8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房地产中介服务价格合理、有序竞争的机制。按照发改价格〔2014〕1289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决定放开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和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由委托和受托双方,根据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完成标准、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及支付方式等基本标价要素。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项目及费用。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秩序和收费行为。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