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成经协〔2009〕04号
日期:2009-10-27
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关于印发
《成都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经协〔2009〕04号
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及《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成房发[2009]136号)相关规定,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成都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印发 注册管理△ 办法 通知
主 送: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
抄 报: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
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秘书处 2009年10月28日
(共印500份)
附件:
成都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7号令)、国家工商总局《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14号令)、《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在房地产交易中从事收集与传播信息、查验房地产、签订相关合同、协助房地产权属登记(备案)、交验房地产等居间、代理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
第三条 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生效。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活动。
第二章 注 册
第四条 在我市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或《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或《成都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未曾出现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注销注册或被限制从业3年以内情形。
第五条 在我市从业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应按如下方式进行: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或《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申请办理注册的,需报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初审,初审合格后核发《成都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
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对初审合格人员,应报相关部门审核合格后,由相关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或《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对未通过相关部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或《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将注销其《成都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
(二)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对取得《成都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审核合格后核发《成都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
(三)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应对在我市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建立人员信息档案,记录其基本信息、从业变动情况、业绩、信用信息等情况。
第六条 《成都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间每年须到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进行年度审查。期满后需继续从业的,应办理续期注册手续。申请续期注册或取得资格3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至少接受一次继续教育。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从业机构的,由新从业的机构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办理注册变更。
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注册有效期内,其注册的经纪咨询机构因工商登记被注(吊)销或经纪咨询机构备案登记被注销的,应于注(吊)销之日起15日内到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办理注册变更或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将直接注销其《成都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
第八条 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注销其《成都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房地产经纪人员因在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
(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经纪行业管理规定。
(四)未按时办理续期注册。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相关规定导致被取消其相关资格的人员,由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直接注销其《成都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应按照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制定的标准,为房地产经纪人员制作胸牌和经纪人专用章。房地产经纪人员在从业期间应佩戴胸牌。
第十条 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应将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注册、变更、注销情况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在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网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应对《成都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的注册、使用情况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佩戴胸牌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或人员应当记入相应的信用信息系统。对经纪咨询机构及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报请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后,只能受聘于一个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并以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咨询活动。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经纪、咨询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进行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在经纪、咨询活动中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出租经纪人员资格证书及注册证书。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在经纪、咨询活动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依法获准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活动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取得《成都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在2009年12月31日前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未及时办理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后再办理注册手续。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及《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活动的,需持相关材料到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领取《成都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