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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我市房地产经纪和房屋租赁有关管理权限的通知》成房发[2014]38

日期:2014-05-01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下放我市房地产经纪和房屋租赁有关管理权限的通知》成房发[2014]38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国土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成府发〔2013〕23号),结合我市房地产经纪、房屋租赁管理实际,将我局房地产经纪、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下同)租赁管理有关权限下放至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事项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行使下列管理职权:


   
(一)负责辖区内注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变更及其发证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管理(政策性住房租赁管理除外);


   
(四)负责辖区内房地产经纪、商品房屋租赁的纠纷调处、信访投诉(含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日常检查、安全监管指导工作;


   
(五)其他职权,依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行使。


   
二、各级职责


   
(一)市房管局负责全市房地产经纪、商品房屋租赁管理的政策制定、指导工作。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受托负责全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商品房屋租赁行业管理和相关培训;负责对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履行本通知中的下放管理权限的情况进行指导;会同市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全市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管理与服务平台”和“成都市城乡房屋租赁公共服务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


   
(二)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通知中的下放管理权限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范围内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信访投诉(含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安全监管指导等的处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具体事项的办理


   
(一)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以及备案流程和办理时限受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备案、变更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详见附件)。


   
(二)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要运用全市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管理与服务平台”和“成都市城乡房屋租赁公共服务管理系统”,开展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备案、变更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业务台账,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市房管局向社会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和信用档案,并提供全市房产交易合同网上签约服务。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证书由市房管局统一印制,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需要领取空白证书,在“房地产经纪管理与服务平台”办理登记备案后,打印内容并加盖填发机关公章。该备案证书在全域成都范围内通行使用。


   
房屋租赁备案凭证由市房管局统一格式,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成都市城乡房屋租赁公共服务管理系统”办理登记备案后,打印并加盖印章。


   
四、监督考核机制


   
市房管局建立本通知中下放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并定期通报。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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